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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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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2-08 10:04作者:青海会计来源: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会计提问: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


青海财政回答:

一是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的通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二是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214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印发通知之日开始,于2023年12月20日结束。我厅已于2023年12月20日24时关闭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课程。

三是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的通知,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得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得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如还有疑问可拨打0971-6142135进行进一步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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