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度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学时(学分)及以往年度补学等事项的公告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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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05 16:41来源:青海省财政厅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227号)要求,现将我省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学时(学分)及以往年度补学等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年内培训学时(学分)要求 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总学时(学分)不少于135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分)。 二、关于以往年度补学工作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学习需求,今年对继续教育线上补学政策延续一年。年内完成的线上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学时(学分)纳入2020年培训档案(证书)。审验时,多学部分学时(学分)可分散在2017、2018、2019年度使用。对此,我省以往年度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按以下内容进行补学。 1、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人员。2017、2018、2019年度专业课每年必须补学到不少于60学分,公需课每年必须补学到不少于30学分。2017、2018、2019年度专业课和2019年度公需课应在以往相应年度中补学。2017、2018年度公需课在按规定完成2020年度学习学时(学分)的基础上进行补学,即2020年度多学部分学分可分散在2017、2018年度使用。 2、其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18年度公需科目须补学的,2020年度内公需科目培训多学部分学分可分散在2018年度使用。 3、补学时限要求。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务必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补学工作。 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公告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时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及以往年度补学工作。未按时完成并未达到学时(学分)要求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 系 人:李波 联系电话:0971-3660215 2020年8月3日 原创声明:此篇为青海省会计网整理编辑,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qhkuaiji.cn/sys-nd/1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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