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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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24 09:43来源:青海省财政厅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5号)要求,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 (一)年度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 , 报备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5月15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3.2022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 5.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3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提交)。 6.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7.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8.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2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2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 5.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四)年度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须在年度报备中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等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年度报备工作,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措施。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抽调专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细致、保质保量按时完成2022年度报备工作。报备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漏报、瞒报,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青海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进行通报,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专项检查。同时,结合年度报备工作,省财政厅将对2022年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实地检查。 二、业务报备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后3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审计收费等基本信息”的规定,梳理基础依据,做好业务报备工作。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在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中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白银亮 联系电话:0971-3660217 2023年3月23日 原创声明:此篇为青海省会计网整理编辑,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qhkuaiji.cn/sys-nd/1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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